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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枪结构相似的十五厘米穿过纸是违法的枪,水弹不达到这种攻击力是不违法的。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枪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详细说明了枪弹...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共两条,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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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警车。公安部关于警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凡是和枪支结构类似十五厘米打穿纸的,都算违法枪支,水弹枪达不到这种攻击力就不违法。 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里,对枪支认定有详细的说明: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A718-)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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