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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时,每个商标都有相对应的商品,核准在哪个商品上使用,就只能在哪个商品上使用。 如果您单位的商品和外包装拥有不同的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商标使用在包装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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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如上。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才能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从而起到区分来源的功能。
有关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司法解释,一般 1、近三年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证明企业的资产总额,《现金流量表》证明企业的纳税额,若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证明企业的净利润、《产品入库明细统计表》、《产品出库明细统计表》证明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年产量、年销售量) 2、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各年度纳税金额证明 3、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证明 4、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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