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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被传唤到经侦大队并配合调查不去怎么办

2021-10-28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发票应提前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的人必须按照传唤要求按时到达事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案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逮捕,也可以在拘留后改变强制措施,进行逮捕或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在量刑时考虑。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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