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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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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失职罪的构成为:侵害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失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失;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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