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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国有企业失职罪立案: (一)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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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的; 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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