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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前作废一般不认为违约。如果是有条件或有期限的合同,一方擅自解除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 2、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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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已经成立,但只有在条件成就之前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之为未决期。在此期间,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已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不能任意作废,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声明撤销或撤销。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单方面声明撤销或者撤销的,构成违约。2、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望和期望条件能够实现,从而享受合同生效带来的利益。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条件功之前,当事人应当承担负面义务,不得阻碍附有条件的成功,使行为想要达到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合理合理的期望权,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进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功。因此,在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随意作废,否则也可能构成违约。
没有签合同已付款对方违约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可以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对方不一定能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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