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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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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房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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