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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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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范围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应着重考虑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实际出资者的贡献,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等因素。因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以登记为效力,故一般在认定时以不动产登记为第一考虑因素,其次考虑实际出资者的情况。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因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多变,出资的情况一般难以证明,也给分割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阻碍,故我国应针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结合《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制订完备的分割方法。随着家庭观念的转变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我国离婚率近年来日益增长,离婚现象已成为了夫妻家庭之间的常见现象。而发生离婚纠纷时,往往涉及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其中房产作为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在离婚纠纷时发生权属、归属争议的现象最为普遍。
离婚以后,夫妻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购房,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话,房屋应该是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对这个问题做了解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在婚前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的话,并且是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而且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还贷的话,房产应该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离婚以后,房产应该归于登记的一方。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是有法律可以依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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