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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1、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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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下: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也不得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的上诉,不受此限,也就是说,检察院、自诉人提出的抗诉、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可以加重刑罚。如果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时,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或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此外,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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