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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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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前款规定的市容环境规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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