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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建设单位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密闭运输;(二)严禁;(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七)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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