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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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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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