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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区别,具体来说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单位的工人是合同工,没有合同工和正式工人之间的区别。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正式员工相比,合同工。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1、不同的待遇:合同工人的工资由雇主部门的内部资金支付,工资一般较低,扣除社会保障后较低;正式工人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工资较高,退休后待遇.不同的工作权限:合同工只能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通过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正式工作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共机构考试和军官安置。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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