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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相关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质量保证金的拘留手续主要有两种:1、一次拘留,即承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金时按比例一次拘留2、一次拘留,即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拘留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下列涉及保证金的事项:(一)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期限;(三)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如支付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和工程维护质量、费用等纠纷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证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给使用者管理,由使用者代表发包人负责。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承包商可以保证金交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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