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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的股东不一定是自然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律对股东没有行为能力要求。股东身份或资格证明是公司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东权利可分为12类:1。发行股票或其他股票证明书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4。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行使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监督和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组申请权12。公司经营建议和质询权。其中1、2、3、8、9项是股东权中的财产权;参与管理5、6、7、8、11、12项股东权的权利。
1、股东依法享有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收益分红、参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公司解散时,股东享有依据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5、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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