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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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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判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登记。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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