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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怎么认定

2021-10-3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引诱、说服、鼓励、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沟通匹配,使他人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就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有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了卖淫或者其他具体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句话说,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诱惑、容留、介绍下,已经开始实施卖淫,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本身是否完成,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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