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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怎么定

2021-06-22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在当代社会,国家对于卖淫的这样的一种行为进行一个严厉的惩处,不仅仅是卖淫行为的本身,如果容留他人来进行一个卖淫或者进行一个介绍的行为的话,都需要来进行惩处,当然这三种行为的话,它是一种选择性的,不需要数罪的来进行并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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