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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窃怎么认定扒窃与普通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
(一)扒窃怎么认定扒窃与普通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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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窃怎么认定扒窃与普通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二)罪与非罪的认定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修正案(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三)犯罪形态的区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达到盗窃数额就是犯罪,一般2000元,参照当地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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