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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的标准主要是:1。发生在公共场所,即车站、码头、广场、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携带的财产,包括口袋里的钱包、手机等财产,以及当事人吃饭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的钱包等。
如果是秘密窃取,属于扒窃。如果是强行拿走,可能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于司法解释中“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应不仅限于被害人带在身上与其有直接身体接触的财物,其还应包括虽未依附于被害人身体,但置于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可用身体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因为一方面扒窃入刑,考虑的是其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很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害人极有可能会发现后及时反抗,与犯罪嫌疑人产生肢体上的接触甚至是搏斗,而窃取被害人放置于身边,可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与窃取被害人带在身上的财物一样,可能造成公民社会安全感的缺失,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因此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将这种行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扒窃者,增强民众安全感。另一方面这种居中的解释因合理限制了贴身财物的范围使得扒窃性盗窃罪的滥用得以避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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