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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下: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人员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为在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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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人员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构成本罪。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或错放的,不构成本罪。
1、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4、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犯罪的定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根据《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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