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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构成犯罪;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等,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1、数额标准 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六万元以上),如果数额较小,比如数额较小的请客送礼等,这些行为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没有明显的谋取利益的目的,属于一般违纪的范畴,不构成受贿犯罪。但要注意特定条件下向受贿犯罪的转化,例如借请客送礼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更要注意打着请客送礼、礼尚往来名义行贿受贿、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形发生。 2、注意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区分二者时要注意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付出了劳务和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是行为人利用业务时间兼职所得,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通过合法的行为获取的正常报酬等,则不能认定为受贿。 4、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月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5、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制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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