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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承担。 2、根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剩下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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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答复:你好,根据香港立法局1984年颁布的《公司条例》第一五五条规定,(一)凡遇公司举办结束,所有过去及现在股东同人对于公司资产,须负摊派债款之责,其数额若干,以足支付公司债项,责任,举办结束之讼费及费用,暨为调整摊派人相互间之权益等,但须遵照本条(二)项之规定与下列各项之限制办理--(甲)在结束前终止为股东达一年或以上之过去股东同人,不须负摊派之责。(乙)过去股东同人对于公司在其人终止为股东后所成立之债务或责任,不须负责。(丙)过去股东同人不须负摊派之责,但法庭认定现在所有股东同人无力遵照本例之规定担负摊派之责者不在此限。(丁)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或现在股东同人对于超过其本人未缴股款以外之摊派金额,不必摊派之。(戊)如为担保有限公司,其股东同人除须遵照本条(三)项之规定办理外,如遇公司举办结束,其本人对于公司资产应负责出资以外之摊派金额,不必摊派。(己)本例之规定,对于任何保险单或其他合约所载条款规定股东个人对保险单或合约所负责任之限制或规定此种保险单或合约限用公司款项支付者,不得使之消失效力。(庚)公司所欠股东同人之款,如为股利或盈利等,不得视为公司之债务而与非公司股东之债权人受相等待遇,但得对最后调整摊派人相互间之权益计算而审定之。(二)有限公司举办结束,其去任或现任董事或经理依本例规定系负无限责任者,除照普通股东同人一份子负责摊派外,须另负摊派责任,一若其人在公司开始结束时系为无限公司之股东同人。但有下列各项之规定--(甲)去任董事或经理如在开始结束前业已去职达一年以上者,不须另负摊派责任。(乙)去任董事或经理对于公司在其人去职后所成立之债务或责任,不须另负摊派之责。(丙)除须遵照公司组织章程之规定办理外,董事或经理不须另负摊派责任,但法庭认为有此项摊派之必要,以便清偿公司债务责任,及举办结束之讼费与费用者不在此限。(三)凡有股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举办结束,该公司各股东同人除遇公司结束时对于公司资产应负担出资若干金额之外,其所占股份如有尚未缴足股款者,须并负责摊派补足之。第一五六条规定所谓“摊派人”指公司结束时对于公司资产担负摊派责任之人,凡对一切诉讼事件决定认为摊派人,及对于在最后决定以前之一切诉讼事件决定认为摊派人,均应包括被指为摊派之人。(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 1、股东撤回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当在撤回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主导地位,导致公司失去独立人格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4、其他承担方式。
一、要分清欠款是债权或是债务。如果欠款是债权清算组可以向债务人清偿;如果是债务则要根据注销的不同情形来区别对待。二、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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