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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由清算组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其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以其财产对...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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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规定,当一个公司在未组织清算小组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就到工商部门注销企业时,公司所有股东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劳动者所产生的索赔内容,相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一笔债务,在这笔债务没有清算前,公司申请注销的股东就必须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后,债务的承担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下承担方式不同。如有: 1、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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