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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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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是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就是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哪里办理的,变更登记也是归该部门所管辖的。只不过,每个人要对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原因都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继承,有些是因为赠与,所以准备的材料因人而异。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先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有遗嘱或夫妻财产约定的,也应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对土地和房产登记的程序做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原土地权利证书;(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具备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名单可在中国地籍网云南站查询)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根据《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在转让房产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再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合法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属于动产范畴,但由于土地使用权依附于土地之上,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的特点也就与转让不动产相类似。通过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密不可分的,并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不仅仅是转让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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