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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继续工作。工厂搬迁(通常指异地搬迁)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有权拒绝随行搬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根据员工提供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
1、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工业用地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搬迁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当地价格参照未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2、现场重置费用。工厂搬到新网站后,需要重新设置现场,重新设置现场的资金也属于赔偿范围。 3、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费用。 4、搬迁费。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不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和房屋一样有新的价格,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工厂的财产转移会产生转移费用。 5、搬迁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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