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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2、《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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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首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该国商标主管机构证明。书面证明书上必须明确记载第一次申请注册的日期、申请号码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提交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及相关证件尚未完善,可在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未提交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上述申请复印件和相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优先证明,以便在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证明。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3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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