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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没到位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处罚金。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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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出资不到位是必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么解决呢?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例已经从原来的设立转变为认缴制度。因此,在实践中,设立时设立了高出资额,但在应付出资时不能出资或不愿意出资。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协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构成违约。同时,公司被执行时,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增加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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