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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出资不到位是必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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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1、有限公司,股东是以出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故对出资外的所有债务原则上不需要承担;2、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不配合,到法院起诉,如发现没按协议出资(如财务混乱,A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亦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出资,甚至承担违约等责任;3、股东出资后,出资的钱就属于公司的,原则上是不能撤资的,另外,除非股东存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否则原则上是无法将股东除名的。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在本案中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即为66万多元,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首次出资为不低于股东认缴股款总额的20%。 2.兰某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郭某和薛某只购买了姜某的全部股权的一半,剩余的一半姜某妻子兰某持有,可以作为股东苏徐康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3.本案中,姜某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郭某、薛某和程某三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是按照你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缴纳首期出资起的一年内缴纳完自己认缴的全部出资。 毕节市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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