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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简介当事人的房产是不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看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产,当事人是想享受离婚后买二套房算首套房的待遇,那要...
据了解,在佛山南海买房,一手房契税、二手房交易受理以及缴税自去年8月开始全部实行微信预约服务,而且必须以业主身份证信息预约才有效,相比起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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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所说的,想要平分曾经共同偿还过的债务,是我们共同还的购买房子所欠下的债务,我们以前共同还了一部分,现在房子已经协议归男方了,我能否要回我们曾共同偿还房子债务的一半? 如你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共同偿还了你丈夫婚前买房所欠下的债务,可以偿试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丈夫归还为他清偿债务的一半,其理由是:1.房子是丈夫婚前的财产,其买房留下的债务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积赚起来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为共同居住房子而为之,现离婚将房子归男方,共同偿还的债务不返还,完全违背原来归还债务时的意思表示;2.离婚协议对房子归属和债务处理的约定明火显失公平;3.离婚协议对共同为丈夫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当然,我所说的这三点理由只是法律理论上的理解,具体的实践,情况很复杂。 2.协议中说家里的财物,电视机和空调归男方,其他财物归女方,但是我去搬的时候,他却只让我搬我剩余的嫁妆(电视机和空调也是我的嫁妆),其他的东西不许我动。 嫁妆是婚前个人财产,你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007年,在乌市上班的张某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不在乌市。当时,非乌市户籍人员在乌市购房办理银行贷款会受到限制。为规避限制,张某跟有乌市户籍的好友王某协商,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乌市东路富裕新城xx号楼某单元商品房一套下称争议房。2007年8月xx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证明”,双方确认争议房是张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置,产权归出资人张某所有。之后,争议房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办理入住后,张某在房屋内居住至今。随着乌市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后悔了。2011年11月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欲将富裕新城xx号某单元商品房一套出售,所得房款扣除张某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剩余款项即利润双方平分。直至20xx年7月,房屋还未售出,而张某和王某的矛盾激化,王某让张某搬出争议房。无奈,张某诉至乌鲁木齐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为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证明”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协议虽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王某为所有权人,但张某与王某已约定该房屋为张某所有,且张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张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20xx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王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出资,现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买房子有要求。 上海户籍·购房政策 单身: 一、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 二、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一套住房。 三、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含3套),不可购买住房。 结婚: 一、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a、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2套住房。 b、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买一套住房。 c、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买一套住房。 d、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买一套住房。 e、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不可购买住房。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a、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 b、购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 注: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是指签合同当月不算,往前推算63个月中社保或个税正常缴纳满60个月。上产证的两人提供其中一个人的即可,若一个人上产证的,必须提供其本人的社保或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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