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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和工作证复印件。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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