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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和工作证复印件。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家宣布工作。
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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