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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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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确定给出了依据,即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风险提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很常见的现象。 第一,如果在工作中偶尔某一天或几天超过法定四小时的,但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平均不超过四小时的,或者即便超过平均四小时,但超过幅度较小,应当还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如果超过的时间过于频繁,成为常态,则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好是控制在每日四小时以内,避免转化为全日制用工。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合同法中还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关于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联公司间存在两层劳动关系。关联公司都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故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关联公司中只存在一种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1、对《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之一的经济组织作扩大解释,即只要这个组织在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其生产资料有效结合,即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 2、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于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人事档案或程序上的审批管理,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只是其作为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而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对于公司员工的管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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