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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并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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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安监、质监及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燃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申请报告;(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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