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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安监、质监及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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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安监、质监及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燃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服务制度、服务承诺的;(三)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未按规定备案的;(四)未按规定订立书面机动车维修合同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六)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七)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档案内容造假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纳入全市信用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年度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纳入信誉考核档案,作为是否延续的依据。原取得行政许可的维修企业拟扩大经营范围或提高维修类别,应当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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