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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所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行政行为...
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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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整理收集证据材料; 二、写好起诉书; 3、原告和被告应合格; 4、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7天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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