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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时可以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组织。但是经过召集业主大会,通过大会决议授权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时可以参加诉讼。
1、自然人业主,即业主是自然人,即俗称的个人;法人业主,即业主是企事业单位;2、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3、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承认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业主私占公共场区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已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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