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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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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雇主应根据责任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案视为雇佣合同中雇员受伤致死性质。 如死者无任何责任的,则可索取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用、医疗费、待抚养家属的抚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上个年度(即200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净收入的20年计算。若满60周岁,每增一岁减赔付一年(即20年减1年),至75周岁及以上者,至少赔付5年上述标准。 安葬费一般按6个月上述标准。 医疗费具体见医疗清单。 如80岁父亲需赡养费的,按五个人均摊费用计算,即五分之一赡养费用。标准见各地劳动保障局出示的规定。 其他如必要交通费等也可要求赔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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