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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限于传播者的合法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优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付酬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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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不需经过同意但要支付报酬的情况: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即地方版权局。在地方版权局对于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需要进行审查时,地方版权局可以做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填写著作权认证表并传真给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国家版权局通过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后再传回认证结果。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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