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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都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代...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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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是: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1]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2]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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