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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明确,只有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只有...
根据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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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进行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效的,二审法院应及时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当事入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只要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就生效,原审判决就自动失效,而无须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的裁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四类特殊案件只能以调解方式审结或裁定发回重审,而不能够直接作出改判: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 (4)-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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