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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2022-08-03 13,745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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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理解如下: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典型的大多数财产纠纷。 一、哪些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只要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任一项涉外即为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和专利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纠纷,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美国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典型的大多数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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