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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房产,离婚后房产处理问题

2024-11-20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涉及到的共同房产问题,有以下明确的处理办法: 夫妻双方在决定分手时,有权就他们共同居住的房产进行协商,并达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这可以包括将住房定向留给某一方,同时给予对方适量的经济补偿,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可由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独立承担。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详细说明: 1. 如果夫妻在婚后以贷款的形式购置房产,并最终通过共同努力赢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就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等额分割。 2. 如果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先行支付了首次付款并获得了房产证,而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偿还,那么共同偿还的部分需要进行合理的财富分配。 3. 如果一方同样先期支付了购房款,但随后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且随着时间推移,房产本身也得以升值,那么除了双方共同拥有的部分之外,房产的归属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4. 举例而言,婚后某一方父母赠与其房产的行为,即使产权人登记落在其子女的名下,仍然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另一半无关。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当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该房产只能被视作作为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不会牵涉到其他方的利益分割。 5. 最后,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那么无论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落在哪一方的名下,如果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就应该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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