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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是:拆迁安置房不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5年以购房者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为准;不满5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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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由于厂房的特殊性,涉及到厂房拆迁是没有补偿金的,这点你需要注意。关于补偿费,涉及到设备重置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房屋建筑物补偿等,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小编要提醒的是,厂房拆迁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当拆迁款和您的预期不一致时,一定要采用一种和平冷静的方法协商,而不是采用极端的方式。
在如今的无锡拆迁安置房政策下,无锡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同时满足)如下: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交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3、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注意事项: 1、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2、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住建、财政、国土、物价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适时核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3、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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