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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买卖合同中,要约定合同的名称,签订合同有目的,双方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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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口头约定无效,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只要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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