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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局2017年第11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如果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天,而在...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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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当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留待下期抵扣,只要企业持续经营,未抵扣进项税额可持续至企业注销。
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按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的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顺序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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