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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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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7年第11日:10、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从发行日起360日以内认证或登记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从发行日起36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海关完税证明书扣除清单》,申请审查比较。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7%:(1)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纳税人进口或销售其他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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