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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发现丢...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一旦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该自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且要登报声明作废。 2.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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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一企业向主管税务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二主管税务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部门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部门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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