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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如下: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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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人民法院决定”,有这个灵活便民的规定,就难以认定为举证期限出问题。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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