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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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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财产权利的转移要区分不同情况,例如: 1、不动产(如公民拥有的房产)必须办理转移登记,发放新的产权证这时发生法律效力。 2、动产(例如常用的家具、衣物)直接交付给另一方就发生法律效力。 3、车辆,虽然是动产,但也要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发生产权转移。
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9)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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